朱海就:米塞斯与哈耶克的功利主义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Author 朱海就
米塞斯与哈耶克的功利主义
文:朱海就 来源: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
经济学是功利主义科学,在经济学中,对错真伪善恶都是功利主义概念,使经济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的,是因为经济学是一门功利主义的科学。虽然米塞斯与哈耶克都是功利主义经济学家,但还是有所区别,下文将予以说明。
在说明米塞斯与哈耶克的功利主义之前,首先比较一下奥派与主流经济学的功利主义。奥派的功利主义更多的是形式化的或逻辑功利主义,而不是基于计算总效用思想之上的功利主义。奥派并不假设效用可比较和加总。奥派没有效用函数概念,但主流经济学中,个体可以被简化为效用函数,并且有帕累托最优与福利经济学等以社会总效用为基础的概念。在主流经济学中,宏观经济政策基于总效用思想。一种政策被选取,是因为它有助于社会效用(公共利益)。如美联储采取量化宽松或低利率政策,是因为它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公共利益,很多经济学家也这样认为。还有,科斯在解释制度时,也是采取这种功利主义方法,认为一种制度之所以被选择,是因为它的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。可以说,主流经济学的功利主义是最大化的、均衡的功利主义。相比之下,奥派是一种过程的、演化的功利主义。或者说,主流和奥派的功利主义有着不同的方法论基础。
哈耶克强调“演化”,他认为有效率的制度是在演化过程中筛选出来,这被称为文化选择。在他看来,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制度不是某个人设计出来,而是无数个体行动的非意图结果,因此社会是“有机的”而非“机械的”。社会科学的存在,是因为其研究的对象是这个有机的过程。
米塞斯的功利主义强调的是个体的“认识”,而非制度的演化。一种制度是否对自己有利,要经过个体的判断。制度进入个体的目的-手段框架,是个体的选择对象。但个体不是与生俱来就知道什么制度对自己有利,他需要借助于“知识”(经济学提供的因果关系)才能知道这一点。这种知识的获得,使个体具有了理性。这与哈耶克相区别,因为哈耶克认为个体遵循演化产生的规则获得了理性。米塞斯是更强调个体要运用自己的理性,个体不是盲目接受经验产生的规则,这是一种更为主动的理性观,这一点哈耶克似乎并不怎么强调,他的理性观是比较被动的。
由于个体的利益在于分工合作。因此,最重要的是了解有助于分工合作的法则,有关这种法则的知识是经济学提供的。了解这种法则,是正确认识自己利益的条件。如个体不能了解这种法则,也势必无法对不同的制度是否有利于自己做出判断。可以说,文明的含义就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体知道什么规则有助于自己的利益,相反,野蛮或愚昧就是对此无知。
米塞斯强调的是“理性”,而哈耶克强调的是“无知”,但两者并不冲突。人的无知性是一个客观事实,但对具体的或经验意义上的无知本身不构成人类改善福利的威胁,而是分工合作的条件。相反,只有对人类分工合作法则的无知才是威胁。这种意义上的无知是应该避免的,也是可以避免的。
这样就区分了法则和具体的规则。法则是先于个体认识和行动而存在的,是经济学(行动学)揭示的,是先验性的,而这里说的规则是行动的结果,是经验性的。对法则的认识也是形成“好”的规则的前提,米塞斯更强调这个前提,他不会否定具体的规则是经验的,也不是可以人为设计出来的,在这点上他与哈耶克肯定是一致的。法则的重要性在于揭示了“社会的因果”,如门格尔所意识到的,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是人类繁荣的原因,这种因果关系既包括自然科学的因果关系,也包括社会科学的因果关系。如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出现的“好”结果是遵循了市场经济的法则(私有产权制度)的结果。我们可以想象,如继续坚持计划经济时代的产权制度,国人再怎么行动也不会演变出“好”这结果。只有当先验的法则得到认识并被遵循时,好的规则与好的结果才会以超出个体预期的方式不断涌现出来。
哈耶克不仅强调演化产生的规则,也是强调普遍的或抽象的规则的,如他认为政府不能垄断某种服务,应该允许市场主体和政府平等竞争,这可以视为一个法则。还有,如他的《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》中也强调了“原则”。不过,他是在经验层面说明这种普遍意义上的规则,而不像米塞斯那样,在主观主义的和先验的层面上说明。
根据米塞斯的功利主义思想,理性不能理解为“约束下追求利益最大化”,这其实是对理性的否定,也可以看做奥派与芝加哥学派的一个重要区别。试想在计划经济时代,那些在约束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,从一般意义上说,他们的利益怎么可能和市场经济时代相比?或者说,他们在计划经济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是理性的,这会强化这种对他们不利的制度。他们的理性应该是努力去改变计划经济。
在米塞斯看来,有助于自己利益的制度并不是自动演化出来的,或者说,不是行动的自然而然的结果,而是“认识”社会合作原理的结果。如一个国家的国民缺乏这种认识,那么即便几千年下来,它的制度演进也是停滞的,也演变不出好的制度来。相比之下,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全面揭示了这种原理,从而产生英美现代文明。在这点上,奥派不仅和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有相同的认识,并且为他们提供了理论支持。
米塞斯与哈耶克结合起来才是完整的。确实,像哈耶克说的那样,个体事先并不知道会出现什么结果,但是,如要出现“好的”结果,必须首先认识“法则”,也就是上文提到的社会合作原理。如在大跃进开始时,人们以为会出现好的结果,但出现的是非常坏的结果,这是由于缺乏对法则的认识。由于缺乏这种认识,导致瞎干蛮干,这样自然不会有好的结果。相比之下,在改革开放开始时,人们也不知道后来会出现这么好的结果,但由于是遵循了市场法则,这种“好”的结果也是必然会出现的。因此,如想出现好的结果,其手段并不是去直接追求那个结果,而是认识和遵循法则,这样“好”的结果自然会出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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